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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意”的版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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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社会大背景下,版权保护力度在较大程度上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这些缺陷既阻碍了版权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同时给版权纠纷的司法实务解决带来较大困扰。笔者将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殊背景并就创意的版权保护方面作进一步研究阐述,为促进版权产业创新化发展,提升版权保护意识,贡献自己的力量。



“互联网+创意”的版权保护研究
刘晓睿


   一、创意保护的社会背景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的创意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为经济和社会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创意理应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重视与保护。然而,法学理论界大多奉行“创意不受保护”的法则,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到来产生的众多新兴弊病,给创意保护理论研究和创意纠纷的司法实务解决又带来了一系列困扰。
2010年以后,中国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各行各业都必须与互联网打交道。如何利用互联网有效地对创意加以保护成为摆在社会面前的难题,对于司法界而言,专家学者、法官、立法者既需要考虑到创意版权保护的问题,又要兼顾互联网的特殊性。
   二、当前创意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大量传播扩散,在表现内容上苛求不侵犯他人创意版权十分不现实,创意版权保护更多地应将重点放在创意模式上,即创意本身所含有的具体内容。对于创意的保护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著作权法上“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则”。二分法则限制了对创意的版权保护,它将创意归类于思想类客体,因而不得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这实质上将创新观点与创意混为一谈,创新观点单纯作为一种主观意识,没有表达出来,可以视作难以保护的思想类客体。但是创意应当是一种被表达出来的具体思想,它已经通过某种有形的形式展现,如电视节目模式、游戏界面和运行模式。
   三、创意的版权保护措施
   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克服双轨制弊端。创意的版权保护应当以司法保护方式为主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这既是从保护体制层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职能定位,也是从国家全局和发展战略高度对知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的全新要求。(吴汉东,锁福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对于创意的版权保护而言,从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层面更为重要,这既能解决行政管理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不统一的弊端,强化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对创意侵权的救济和判决执行,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修订和完善《著作权法》,将创意作品纳入保护作品类型。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将创意作品纳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九种保护作品类型中,但随着近年来创意产业的不断兴起与发展,创意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形式,对于创意的保护不能仅仅是从保护九种作品类型中抽象出来的独创内容,创意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表达形式,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只是需要其他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受版权保护的创意加以限定。创意的具体化已经越来越明显。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创建创意版权登记制度。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应当是有形的,能够被版权保护的创意应当是表达出来的创意,而且这种创意应当是具体的。根据我国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政府部门可以发挥较大作用。版权局或文化局可以建立相关的办公室,专门处理难以界定的创意版权,以建立数据库的形式,对创意版权进行登记,这也是将创意具体化物权化的有形形式之一,登记之后,创意作品理应成为著作权人的创意财产。
   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出台相应的创意鉴定、创意处理意见。随着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后,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应当逐步出台特殊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处理意见。对于创意的版权保护,司法解释和意见重点就是解决什么样的创意是受版权保护的创意和如何救济创意版权的侵权受害人以及解决事务中创意版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权的相关关系等问题。
   四、“互联网+创意”版权保护的国外经验借鉴
  借用互联网媒介,建立创意版权保护逐步反应机制。网络版权保护逐步反应制度是指为对抗日益肆虐的网络盗版和非法下载行为,许多国家借助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技术手段对被监控到的非法下载用户进行警告、限制甚至中断网络连接的保护制度。(刘娟:《网络版权保护逐步反应制度的公、私法模式及借鉴》,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6期。)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三振法案”,在网络上的创意版权侵权,对网络用户的断网处罚可以由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法院对侵权者进行审判,这是公法模式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应对策略。这样的逐步反应机制同时也益于建立先警示教育,后惩罚教育的处罚方式,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借鉴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建立合理性判断标准。对创意作品而言,我们很难保证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不会发生“过失克隆”现象,法律也不能苛刻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创意产品时,对是否存在相似产品进行严格排查。版权侵权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类,中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条文也倾向于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差距较大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合理性”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效地处理最符合实际情况的创意版权侵权案件。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8-06-19 12:16:30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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