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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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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着一些不同于本科生群体的特点,特别是心理压力承担方面,这一点研究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本文立足对研究生群体的深入认识,概括出研究生群体的概念、特点,并对高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等进行分析。

研究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董前进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研究生的招生数量也大为增加,研究生人数日益增长的同时,相应的出现了许多研究生突发事件,今年来西安交通大学博士杨宝德和武汉理工大学陶崇园自杀事件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研究生突发事件中研究生群体的特点
研究生突发事件是一种校园突发事件,其与一般的校园突发事件相比,都隶属于突发事件的范畴,但随着研究生群体的不断扩大,研究生突发事件随之增多,根据研究生群体的特点,可以对研究生突发事件进行界定;研究生突发事件是指对突发事件的对象(研究生)进行单独研究的突发事件。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出研究生群体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校园突发事件主体的特点。
(一)研究生承担着更大的心理负担,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第一,研究生阶段是很多人新的转折点,经过本科阶段的压抑和考研的巨大压力之后,很多学生突然释放了压力,再加上部分研究生情绪敏感、不稳定、自制力差,突然失去了奋斗目标,此时最容易爆发心理问题。第二,目前的研究生的大多数为1990后出生,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多为独生子女,从小享受着家人的百般呵护、生活条件优越,同时受到家长和社会的巨大期望。在研究生阶段面对来自社会、工作、学业、感情、家庭等多方面的压力,部分心里承受能力不够和抗压能力低的同学就会产生极端思想,甚至产生极端行为。
(二)功利主义盛行,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
我国长期注重经济建设,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高校培养研究生以就业为导向,研究生以找到挣大钱的工作为荣,忽略了研究生培养的真正目的,培养能够进行学术研究,为国家社会发展做贡献的人才。在社会功利主义盛行的时代,研究生们也不能幸免,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以就业挣钱为目的,急功近利的思维最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之分析
我国目前关于突发事件规定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他法规和地方规章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与原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处理办法》对校园突发事件进行了补充规定。总体上形成了整体领导、分散管理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校园学生的不断增加,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处理法律制度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主要问题如下:
《突发事件应对法》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的不同阶段,应当包含应急防灾宣传教育、基本灾害对策、灾害救助、受灾者生活恢复等。但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没有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阶段进行规制,在实践中因为缺乏法律指导,大多数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对应的校园应急管理预案。对于各部门最为关切责任承担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没有对责任进行划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无法明确自己的责任,当出现校园突发事件时,势必会对应急管理产生负面作用。
现有的部分单行法律法规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衔接出现问题。国务院、教育部也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来补充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例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与原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处理办法》等规定,但由于《冲突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各部门也无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突破进行规定,在衔接时无法会出现法规与法律不对应的局面。另外单行法规的涉及突发事件的类型还十分不足,不能够完全实现指导高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的目的。
 缺乏对研究生群体的关注,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我国研究生教育在近些年有了突破性的发展,2010年我国研究生毕业人数为383600人次,到了2016年,研究生毕业人数已经达到了563938万人次,算上在读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群体已经突破200万人。研究生群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年龄成熟一些,生活和学业压力更大,更加容易出现心理问题,众多研究生出现心理疾病,甚至自杀的情形,这不得不引起关注。每一个研究生都是国家、社会和家庭花费巨大心血培养出来的,都是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人才,在立法上也势必需要对研究生的特殊状况进行特殊规定,以保证研究生群体突发事件概率的降低。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8-06-12 16:08:28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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