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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至1937年间实业部对湖北林垦工作的管理及特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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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至1937年间,实业部成为全国林垦工作主管单位。《实业公报》从命令、法规、文件等方面准确反映了当时湖北林垦工作的面貌。文章深入分析咨文、部令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实业部在管理湖北林垦工作中,主要渠道是与湖北省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与作为鄂省林垦主管部门的建设厅直接联系少。实业部主动工作意识不强,不重视调查研究。在这八年中,实业部对湖北林垦工作的管理水平低下,“请示-反馈”成为其主要工作特点。


1931至1937年间实业部对湖北林垦工作的管理及特点研究
齐锡宁


    湖北是林业大省,林业资源丰富。清季,湖北创设农林总局,成为湖北省开发林业资源的先声,同时创办湖北高等农业学堂,学堂林科毕业生为林业发展贡献力量。自1912年起,林业工作先后归属实业部、农林部、农商部,农矿部,至1931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实业部组织法》,正式组建实业部,将林垦工作划归该部林垦署。《实业公报》是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机关刊物,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据不完全统计,《实业公报》1931年至1937年间共刊登涉及湖北林垦信息29条。通过对这29条信息的爬梳、分析,可以大致梳理湖北省上述八年间林垦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工作特点做出客观评价。
    关于中国近现代林垦问题的研究在历史学界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果,论著论文丰富,主要从多角度,从民国森林、生态、林业法规、林业思想、林业科技、林业教育、各个政府时期或各个不同地域等方面对林垦管理进行论述,论著有:王长富的《中国林业经济史》;熊大桐等编著的《中国近代林业史》和《中国林业科学技术史》等;论文有:樊宝敏的《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在第三篇“民国时期(1912-1949)”的第九章至第十二章;朱世桂的《中国农业科技体制百年变迁研究》第一章,“中国农业科技体制初创时期(1897-1937)”;张文涛的《民国时期西南地区林业发展研究》;胡孔发、曹幸穗的《民国时期的林业教育研究》等。然而,学界对民国湖北省林垦管理的研究略显不足。

一、《实业公报》记载湖北林垦工作的基本情况
    就目前搜集到的《实业公报》在1931-1937年间记录的29条涉及湖北林垦工作资料按照公文类别可分为部令、公牍两种,又进一步可分为七小类分别是训令,指令和电、咨、函、批,通知。1931年时,实业部发出指令、训令、函各一个、咨三个;1932年没有;1933年,发出指令三个、咨两个、训令和批一个;1934年,发出咨一个;1935年没有;1936年发出咨八个、函、电各一个;1937年发出批三个、指令、通知各一个。共计训令2个、指令5个、电1个、咨14个、函2个、批4个、通知1个。
    除可按照公文种类分外,还可以按照公文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下级关于业务请示的回复;第二类是对平级机关的业务指导;第三类是对民众所提意见的批复;第四类是发给行政院秘书处,请求按流程转发的函件。其中以第二类公文为多,文体有咨与电两种,行文对象均为湖北省政府。由此可见,八年间,实业部对湖北省林垦工作的管理渠道以与湖北省政府沟通为主,以平级间的函送、对下级的指示及对民众的批文为辅。

二、涉及湖北林垦管理工作的公牍
以这29份资料为基础进行分析,咨文在实业部发出公牍中所占比例最高,对于咨文的深入解读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湖北省林垦工作。
1931年6月29日,实业部咨文湖北省政府,针对该省转发的省建设厅对林区设置的划分进行批复,认为湖北省建设厅划分的林区符合林业行政系统要求、鼓励各县民众造林办法也符合法规规定,令该厅将建设林场计划、预算以及鼓励民众造林办法呈报到部,以资核查。 实业部除了将省政府转咨的文件用以备案、核查外,还会针对其中不恰当条款进行更改。如:湖北省建设厅向实业部呈送了“奖励植桐条例”。1931年6月3日实业部咨湖北省政府,认为第二、三、四、五、七条需要更改,更改内容均不甚紧要,除其中第四条第五款。该款显示建设厅原拟定植桐成绩突出的上报国民政府予以奖励,实业部认为应由湖北省政府转呈行政院交国民政府备案后再行公布。 这是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进行程序上的纠正。7月30日,湖北建设厅修改后,行政院将修改后的条令以“林字第282号”函送行政院秘书处,请求转呈国民政府备案。
农林试验场开办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实业公报》第一三五一三六期合刊就刊布的一则咨文显示湖北省没有坚决执行相关指令,甚至违背了法规初衷。1933年7月26日,实业部对于湖北省建设厅请求改变林区制,裁并农林各场,设立农业推广处一事咨湖北省政府。实业部认为,这种做法违背国家法令,妨碍林政,不可行。若确实缺乏资金,可以先建立一两个分区林务局,等以后有条件的时候再按照法规要求,逐渐开始全面建设。11月2日,实业部再次就这一问题咨湖北省政府,“兹该厅复称,前以经费困难,因将各林场裁并,自属不无理由;惟林政至关重要,仍应由该厅在经济可能范围以内,斟酌缓急,先行设置一二处分区林务局或林场,以树模范,而重功令。” 实业部除向湖北省政府发出咨文外,还就该问题向鄂省建设厅直接发出指令。实业部也曾对其他不符合法规的文件进行改正。1936年3月18日,实业部咨湖北省政府,认为该省所发《森林保护规则》第十二条,“提取收入百分之五,以作保护森林必需费用,事关增加人民担负,且于法无据,应请另筹办法。至森林法之处罚,应由司法机关执行,罚金提取,自非先得司法机关同意不可。是本条尚有应行修正之必要,其余尚无不合,相应咨复。” 在得到实业部的修改意见后,湖北省政府对该规则进行修订。1936年4月17日实业部以“林字2114号”咨文,表示同意,备案。
用咨的形式回复湖北省政府问询,也是实业部林垦工作一项重点内容。1936年1月13日,湖北省政府根据汉口市政府呈文,向实业部询问《狩猎法》具体颁布日期。实业部于1月27日咨湖北省政府,解释《狩猎法》第二条、第三条打猎用具及动物名称尚未明确,将等该法完备后,再行颁布。 
湖北省在相关信息汇总工作上也存在有一定问题。如《实业公报》第一九四期就记录了一则关于要求湖北省建设厅补填及催促部分县呈交造林及建设苗圃信息汇总的资料。1934年9月4日,实业部咨湖北省,令该省建设厅将1932、1933两年造林面积重新填注,并催促尚未报告办理苗圃及造林情况的各县尽快汇报,汇总后送至实业部以资查考。无独有偶。1936年9月10日,实业部就湖北省政府尚未告知1934、1935两年育苗、造林情况电湖北省政府,告知已经超过先前规定的4月1日截止日期,尽快将情况列表送至实业部。 9月25日,姗姗行动的湖北省政府终于以“省建三字第一八四九六号”咨文将1934年及1935年育苗造林表发给实业部,请该部查核。实业部在10月9日再次咨湖北省政府,指出“该厅所属洪山、卓刀泉、九峰各农业推广区及武昌、应城等县,其育苗造林树种,尚有一部份采用马尾松,惟近年以来,各地所造松林,大都遭受松毛虫嚼害,每至无法防除,应请转饬嗣后非必要时,务须避免采用此项树种,以防虫害。” 
除仅对湖北省下达的指令外,实业部有部分文件向全国下发。如,1931年6月30日,实业部就各省省会应建立森林公园咨文各省政府,要求在森林茂盛地区设立森林公园,一可调节气候、二可利于民众健康。实业部要求于当年在各省省会开办,完成后,将推广至省属高校及其他城市。 1936年4月27日国民政府公布,《全国公路植树监督规则》。“规则”要求各公办民办公路管理机关均有植树义务,且在公路建筑时就应拟定植树计划,植树时段为春秋二季,同时还规定了验收机构及违法惩处办法。 实业部于同年5月12日发布《实业部复查公路植树办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复查的时间、流程、办法、人员等事项。 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此项工作,1936年5月14日,实业部向各省市发出咨文,由于各省市新建公路数量日益增多,根据“全国公路植树监督规则十五条”,要求各省市县林场苗圃尽快培育树苗,以供应公路植树使用。 
这一时期批文较少,且针对性强。四道批文都是针对1937年间,湖北省数个同乡会就湖南民众修筑围垦天祐垸对湖北省产生危害一事数次呈请实业部请求制止一事发出的,对湖北全省林垦工作影响不大。

三、涉及湖北林垦管理工作的部令
    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分析,涉及湖北林垦管理部令的接受对象均为湖北省建设厅。如,因各省市国有、公有之树林凡在交通便利地区均被发放,领受人滥砍滥伐林木,已经产生了一些荒地。1931年6月3日,实业部令各省农矿、实业、建设厅及所属各单位切实遵照执行“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八条”。 又如,1933年9月7日,因1932年国家造林成绩及林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即将结束,实业部令湖北省建设厅催促尚未呈报的县从速呈报。 这一时期,部分林业工作也与农业密切相关,尤其涉及农林试验场。湖北省建设厅向实业部呈文,认为该省所有农林各试验场均已裁并,请求免予核验、转发已经汇报至实业部的试验成绩及工作报告。1933年10月2日,实业部向该厅下达“农字第2818号”指令,指出“该省农林畜牧蚕桑茶棉各试验场,亟应设法整顿,俾收实效,随意裁并,甚非所宜。所有各该场二十一年份试验成绩及工作报告,仍应汇送查核,仰即遵照。” 开垦也是林垦工作的重点。随县计划开垦挑鲤波荒地,并绘图用以说明,请求实业部审查核定。实业部令该县遵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及施行细则”执行。 

四、结语
    1931至1937年间,实业部对湖北林垦工作的管理主要特点为“请示-反馈”模式,工作主动性不足,主动对湖北省林垦工作发出指令、咨文也集中于汇报数据,修改错误。甚至于该省部分地域已经种植马尾松后,才提出马尾松易遭虫害。对湖北省建设厅拟定的部分规章制度,实业部虽然进行修改,但事实上,这些错误本应可以避免发生。且实业部进行的修改集中于制度层面,并非对该省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后做出有积极意义的改正。综合全部文牍、部令分析,实业部对鄂省垦殖业的管理力度微弱。这也可看出,这一时期,湖北省林垦工作比较缺乏人才及制度上的安排。   

2018-06-12 11:52:56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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