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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争议协调中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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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目前征地补偿争议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具体论述了征地补偿争议不断的根本原因,并通过调查走访和理论研究,具体的论述了进一步维护农民基本利益,减少征地补偿中的争议措施和方法,希望能够给相应的征地管理机构和部门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征地补偿争议协调中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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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农耕地被占用修建厂房或者住宅楼等,大量的农民因此而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以及政府部门要依据占用土地的相关政策对广大农民进行必要的征地补偿。而随着广大农民维权意识的增高,以及确实有一些开发商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对农民基本利益的考虑,使得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剥夺,双方的争议不断,如果不加以管制,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征地补偿争议协调中的权益保障问题。

一、        完善征地补偿争议协调中的权益保障的意义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民们在土地上辛勤耕耘,春种秋收冬藏,土地生产的粮食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作为建设用地,农民没有了创收的基础,没有了生存的依赖,因此,占用土地时,必须获得必要的补偿。首先,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工作,能够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使得农民群众能够更好的生活;其次,也能够减少农民与开放商之间的冲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最后,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主要标志,广大农民能够利用这一机会进一步得到发展。

三、征地补偿中现存主要问题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在进行征地补偿的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将农民的房子和土地按市场的价格定价,并根据作价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款。但是广大农民世代生活在自己的房子内,他们原本的生活就不富裕,无论是房子还是土地,市场价格都不高,这样获取的补偿款就十分的有限。而且补偿款采用一次付清的方式,广大农民获取的一次性补助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花完了,这样,剩余的生活中将面临一个困窘的状态。

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现状不容乐观。一些地区在意识到现行补偿问题的缺陷之后,积极的采取了措施进行补救,例如一些地区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为广大被征地的农民进行了保险,保险的形式比较多样,而且保险的种类比较齐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一项进步。但是一些村子子啊获取补偿款的前几年内有能力为村民缴纳费用,随着农村土地占用经济发展水平逐渐下降之后,村子的缴费任务就转移到了农民自己的身上。此时农民在无地可种的情况下,没有办法缴纳高昂的保险费用,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可见,这种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情况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难问题。

征地后部分三无农民生活境况堪忧。调查中我们得知,被调查的村子因为缺少村办产业,基本上不能为村民进行再就业安置。而在村民的自行再就业方面,青年人适应力强,可以到城里打工。可是大批4050人群就业困难,加上现在城市中已经有了大批下岗工人,就业政策也是向城市倾斜,因此年龄稍大的失地村民缺少再就业出路。有条件的村便为这批人每人分一套二三十平米的房子,供他们出租也算提供了挣钱渠道,但不是每个失地村子都有能力这样做的。有些村因发展后劲乏力,光靠卖地缺乏未来保障,这种村子的未来着实令人担忧。

征地补偿中村集体、村民对于征地问题存在异议的方面。在调查中,我们得知农村集体、农户在某些方面有对国家的法律政策不甚了解的地方,还有很多属于因村集体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如因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而致农民利益受损的;更有一些关乎农民利益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四、征地补偿争议协调中的权益保障措施

为本。征地补偿条款的制定不应该是脱离群众的一纸空文,在制定相应的准则之前,需要到群众中进行实地考察,搜集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想得到的补偿等,要真正的从老百姓的角度出发,一切以农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补偿的方法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农民的长远生活,目前比较常见的形式就是一次性补偿款,一些农民领取补偿款后没有用于绘画生活,而是任意挥霍,挥霍之后的生活遇到困难,又与征地单位或者政府纠缠不休,因此,相关部门以及政府机关应该联合起来,以为广大农民安置工作取代补偿款,以循序渐进的补偿方式代替一次性的补偿,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够真正的获得需求。同时,在制定征地补偿条款时,不应该是个别人或者是某个单位的一言堂,必须广开言路,广泛的听取广大群众的基本意见,并积极采纳一些思路比较好,执行效果比较明显的方法。

依法补偿。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需要依托于法律,这样既能够抵制外界不良的影响,同时也能够保证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得到保护。而要想依法进行征地补偿,首先需要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和当地的立法部门要合作起来,在不违背国家的基本法律的前提之下,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现状,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相应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并要在今后的征地补偿纠纷以及案件中发现漏洞和问题,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门要对违背法律法规的征地补偿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纵容。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系统,最终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失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不能够让这些老百姓因为土地被占用而丧失了最起码的生存权利,不能够让失地百姓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要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与征地之前持平,可以略高。但是,不能够片面的强调失地百姓的基本权益,而忽略了客观事实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如果一个地区为了缓解矛盾,一味的增加失地群众的补偿款,那么必然会给当地的政府机关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同时,政府用于发展其他事业的经费就会受到影响,严重的可能制约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均衡,例如,沿海地区的经济相对来说比较发达,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来说比较缓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征地补偿准则,势必会使得一些落后地区发展滞后,而对于一些发达地区的失地群众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基于以上几个原因,我们认为对于各项征地补偿的准则和规范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地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安排。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现状,制定相对比较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这个地补偿体系的推进不能在朝夕之间完成,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缓慢过程,并要坚持不懈的进行管理。

总之,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随着征地补偿争议的不断增多,人们在积累了大量的案例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相应的合理解决措施和方法,虽然仍旧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和不健全的想法,但是希望各个单位能够在自己职责的范围之内,更好的制定出更多的能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措施,积极的参与到讨论中来,从根本上保证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

 

2015-03-25 15:35:36 - http://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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