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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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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始终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学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价值的态度有着不同的声音,进一步研究其立法宗旨和立法价值有着很强的实践意义,本文将对此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期望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可行的参考。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
张晓虎

所谓的立法宗旨是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立法宗旨贯穿在一部法律之中,是其灵魂所在,一部法律的全部规定都必须围绕着立法宗旨设定。本文在分析《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对其立法价值进行了分析。
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首先,从《劳动合同立法》的“单保护”与“双保护”之争的角度分析:“双保护”和“单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中的一个争论,事实上,这并不是由误会引起的一场无端的争论,在“双保护”和“单保护”争论之后隐藏着《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是否需要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私法规范问题。在《劳动合同合法》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针对《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争辩,对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出现了不同的意见。自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出现的各种争议和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在用人过程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过当,《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甚至有一些人认为诸如珠三角洲的部分企业的倒闭、撤离的大部分原因也是劳动法的“单保护”造成的。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能单纯用“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来定义,他是一种倾斜保护,即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是以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但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而立法宗旨作为一种抽象事物,其体现依托于法律条款的语言表述,因而我们也可以从《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宗旨的表述层面来进行认识:《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的表述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将劳动者的权益为置于首位,劳动合同草案第一次送审稿第一条套用了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管理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而根据最终定稿的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各自持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论是双方谁的权力,法律都给予保护,应该是一种“双保护”的表达,而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则可以看做是一种“单保护”的表达。可见,无论是对“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表述,《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了显性的表述方式。而《劳动法》第一条以显性的方式表明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等表述隐性的表明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表述上的转变使《劳动合同法》的合同特征得以突出,使其较之《劳动法》更具私法特征。
2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法律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明确了侧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
从上文中的立法宗旨分析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作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使进一步平衡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保护,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的重要表现之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提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并进一步平衡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逐渐从“斗争”关系解脱出来,进而向更为和谐的方向转变。在明确侧重保护劳动者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更为充分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2.2 推进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强化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需求日渐提高,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以来,我国法律对工会赋予了较高的地位,通过工会与雇佣单位的集体谈判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虽不能完全弥补个人合同的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发挥了保护作用。但近年来,工会的地位与力量有被削弱之势,因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个人劳动权利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顺应了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对劳动合同形式、期限、内容及其履行、解除、经济赔偿和违约条款等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进而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
2.3 规范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且对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了统一。尤其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的缺陷进行了弥补,澄清了相关理论认识,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劳动合同法》具备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弥补了我国以往度对该类人群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
3 总结
    综上,《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倾斜保护”的原则,在进一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明确侧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推进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程和规范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三个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制定以来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但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价值值得肯定,有待学界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2014-09-19 15:54:35 - http://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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