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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敏感信息问题对《档案法》中相关条例的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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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敏感信息问题对《档案法》中相关条例的修订建议
高司禹
 
摘要:本文在强调敏感信息管理意义的前提下,对现今社会中政府机关、企业单位日常工作中关于敏感信息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从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角度出发,根据敏感信息的特点,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条例的改进意见,意在使政府机关、企业单位能够正确认识敏感信息,并实施正确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敏感信息 档案法 修订
一、 敏感信息概述
无论是在政府还是企业,很多日常工作中都会遇到内容包含各类信息的档案,可能是政府部门的决策信息,也可能是企业单位的技术信息,类似这样的信息就是本文所强调的敏感信息。
对于敏感信息而言,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的产生是在政府或是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同时由于各类信息的性质不同,敏感信息也会分有不同的种类。而所谓敏感信息就是泛指那些丢失、不当使用或未经授权被人接触或修改之后,不利于政府、企业的利益、计划的实行或不利于个人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权的所有信息。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有着数量庞大的敏感信息,而且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档案中,所以敏感信息保护在档案工作中尤为重要,同时也相对较为复杂。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条例用以保管以及利用档案。
对于档案的管理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一个标准,然而在现实中档案的多样化以及其敏感的特性导致部分档案不能完全遵守《档案法》中的规定以偏盖全的进行管理,尤其是针对政府或是企业中的敏感信息,《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缺失或不明确,往往会使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缺乏正确的管理。
二、 《档案法》中相关条例的修订建议
目前《档案法》中关于档案的管理、利用制度规定的非常简单,使用范围、途径、方式、程序等内容都没有明确规范,这也使得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无法可循,为使《档案法》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档案法》进行补充、细化,使《档案法》的涵盖面更为广泛,更好的为现实服务。
1、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的公开时间
《档案法》对国家档案规定了三十年的保密期,“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同时规定,经济、科学、文化等档案,其保密期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其保密期可以多于三十年。
《档案法》对国家档案规定了较长的保密期,主要是防止国家秘密外泄,对国家政权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但如今,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为满足群众的需要,《档案法》应转变之前的立法思想,为群众以及社会现实服务,使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及时转化、及时利用。所以基于这样的思路转变,三十年的保密期,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变化,和飞速的信息流动及淘汰,是否显得太长?
同时,《档案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企业档案的公开期限,对于企业而言,其敏感信息有一定的特殊性,有的信息仅仅是在决策实施之前具有敏感性,当决策实施后也就失去了它的敏感性,而有的敏感信息关系到企业的科技、建设,具有长久保存的必要,甚至是可以超过三十年。无论是哪类信息,其公开时间都无法确定,对于企业中相关敏感信息的问题,《档案法》中可以规定企业不同类型的敏感信息具有不同的公开年限,甚至有的是可以不公开的。
2、敏感信息的鉴定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法》作为国家拟定的唯一的档案管理条例,其中没有明确的档案鉴定的标准,尤其是对于敏感信息这种对政府、企业都尤为重要档案,没有相应鉴定的办法也就没有之后的关于敏感信息管理办法和公开期限,这对于档案管理,特别是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的管理尤为不利。
建议《档案法》中可以确立档案的及时鉴定制度,尤其是对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的鉴定,明确档案鉴定期限、主体、程序,鉴定办法等,并将档案鉴定从国家档案扩展到各个组织中,以实现档案更好的保存、利用和管理。
3、敏感信息的管理
《档案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国家档案,有损毁、丢失、擅自抄录、涂改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于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擅自损毁、转让、倒卖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从《档案法》中的这一条规定不难看出,政府部门对于国家档案的管理力度比较严格,但涉及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时候,其涵盖的违法行为就不太全面。对于企业而言,部分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的重要程度不会亚于国家机密档案对于国家的重要性。而《档案法》中对于这些组织中的档案管理也比较松,使得一些人有漏洞可钻。
建议《档案法》中可以增加管理条例,共同适用于国家档和企业组织或个人档案,使档案的管理更加精细化。
三、 总结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依据,对于类似敏感信息这样的问题,及时修改其中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可以使《档案法》进一步完善,也能促进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使档案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同时,对于在政府企业的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敏感信息,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认识,这些敏感信息既是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发展的潜在危险,如果稍有不留意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正是针对现今社会中一样的问题,前文主要对现今敏感信息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档案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管理,这些都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的利用价值,使其更好的为政府企业以及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千里.企业情报安全与敏感信息的若干问题[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
[2] 李淼.企业涉密档案强化管理与精细化管理措施[J]. 企业管理
[3] 黄夏基;黎琳琳. 从利用者的视角谈《档案法》修改[J].档案学通讯.2012(3):61—44
[4] 郭昊.《档案法》修订之我见[J].云南档案.2010(1):7—9
 


 

2014-01-17 14:24:31 - http://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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