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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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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伴随着本世纪以来的金融创新步伐应运而生,在获得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潜在风险,关联交易则是主要的风险诱因之一。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引发风险在子公司所属不同金融行业间传递、损害其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削弱公司信息透明度等风险,需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信息披露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对关联交易行为加以规制,以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有序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李小军



本世纪以来,金融创新不断催生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重大变革,不同金融业务日益融合,金融机构由严格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转变,金融控股公司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最初出现于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但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只是将其规定为一种金融业综合经营组织形式,通过其子公司提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服务。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成立“金融集团联合论坛”,该论坛《金融集团监管原则(2012版)》将“金融集团”的定义更新为:在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性地从事至少两类金融业务,并对附属机构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所有集团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我国正式文件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正在制定当中,最快有望年底出台。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监管部门对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回应,因为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欣欣向荣的背后,也给金融市场带来潜在的巨大风险,而重要的风险诱因之一在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行为迅猛增长。本文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概念、特征、存在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1.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概述
1.1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概念
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金融集团联合论坛1999年发布《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实体间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交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相对复杂的持股关系、组织架构和资金往来,使得关联交易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偏好采取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经营策略和财务策略,其表现形式包括交叉持股、互相担保、相互交易、内部短期流动性集中管理等等。应该说,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行为,起初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降低交易成本,以便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实现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最终增加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利润。但是,伴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联交易数量猛增,一些关联交易逐步偏离原始目的和合法形态,通过监管套利导致违规关联交易大量出现,不仅侵害金融控股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也给金融控股公司自身运营带来较大风险,进而可能危及整个国家或局部区域金融系统安全稳定。
1.2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1.2.1 信息不对称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通常是在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进行,采取多种交易方式多层嵌套,加之缺乏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导致监管部门以及关联交易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难以真正深入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施逃避监管、过分放大杠杆等行为,获取大规模不当利益提供了广泛的操作空间。
1.2.2 交易单方决策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从形式上来看,交易双方是法律上两个或者多个平等独立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应当是双方或多方合意的结果。然而由于交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各方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被同一主体控制或控制同一主体的关系,必然导致交易的关联各方客观上难以实现法律地位上的真正平等,交易决策通常是由主导交易、享有控制权的一方单方面作出,一定程度上危及商事交易的平等性原则。
1.2.3 存在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金融控股公司所掌控,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其最为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在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牺牲某些子公司的利益,如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在不同子公司之间通过融资业务的利率调整,实现利润在子公司之间的转移。这样的做法,对遭受利益损害的子公司来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大股东只是利益转移而未实际受损,但对中小股东和投资人来说,则是现实发生且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2.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分析
2.1 可能引发不同金融行业的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安排,在其内部出现极其复杂的交叉持股关系,极易出现虚假出资、循环出资等问题。如果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某个子公司发生的经营危机很有可能会引发其他关联企业的连锁反应,进而将风险传递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当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时,风险还可能外溢,传递至公司投资人和其他金融机构,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威胁整个国家或某个局部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安全。
2.2 极大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中,特别是其上市子公司中,除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外,还存在着众多机构投资者、散户等中小股东。子公司在开展对外经营时,也必然会随之产生一定的负债和债权人。这些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都是子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规模经营和业务协同,多以内部关联交易的方式,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效益。如前所述,一旦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利益不一致时,受损的往往是子公司,最终承担损害结果的就是子公司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
2.3 可能削弱金融控股公司信息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有可能会将某个子公司的经营利润和资本水平进行夸大,也有可能会降低某个子公司理应承担的风险系数,进而严重影响到金融控股公司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导致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难以客观准确地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以及风险,严重妨害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
3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
3.1 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规范体系
有效的法律规范是实现金融控股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有效监管的关键。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的指令》、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都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立法规范和严格监管。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和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我国业已形成若干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但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特别是部分非金融企业在金融领域盲目投资和扩张,加之法律与相应监管规则的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迫在眉睫。立法机关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及其在行业准入、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监管机制,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提供法律依据。鉴于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严格程序,所需时间和流程较长,在当前情况下,央行应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步伐,争取年内可以出台实施。
3.2 逐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经强调:披露是医治社会的良药,就如太阳是最好的杀毒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坚持信息披露是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充分、及时地信息披露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关联交易,提高金融控股公司自我约束意识,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均对公司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但有的过于原则,有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门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次、方式、载体等,将关联交易列为披露重点,增强金融控股公司运营的公开透明程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向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机制,方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全面掌握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指导意见。
3.3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普遍缺乏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罔顾公司治理规则开展各种不正常关联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要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有效规制其关联交易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的组织架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改变金融控股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合理分散股权,实现公司股东之间的实力均衡,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可以制约最大股东行为。合理行使股东会职权,避免对子公司过度干预而使得子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二是设立关联交易内控审查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审查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负责审查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关联交易行为,凡存在以关联交易逃避监管、有引发公司金融风险之虞、可能侵害子公司利益等情形的,禁止进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提名不得为控股股东所控制,相反应赋予中小股东或第三方(如独立董事、职代会、监事会等)更多的推荐权。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入职审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董监高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金融控股公司负责自行审查,但监管部门享有事后复核并实施惩罚权限。对董监高成员的决策管理行为进行外部、内部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其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转。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虽然存在众多风险,但也不可否认的是,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实现规模经营、不同金融业务协同以及必要的分散风险安排,在推动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有效规制。

(作者单位:厦门金圆集团法务部)

2018-08-07 22:38:19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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