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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成立对我国金融行为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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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在对调整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并推行各种改革方案行为监管,各国的改革重点都放到了金融行为监管之上。本文从金融行为监管理论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的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金融行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启示。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成立对我国金融行为监管的启示
高玉茜
 
      
一、金融行为监管理论
    现行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以行业为划分依据的分业监管,对业务性质来进行监管的功能性监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分离的“双峰”监管和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整个金融部门的集中性质的综合监管模式。
本文侧重的行为监管,通常也被称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这是监管机构的合法权益,以保护消费者在财务消费各个方面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知情权,担保权和主张权。 制定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公平交易、信息披露、消费争端解决等规定或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务必遵循其规定或指引遵守, 并对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总体情况定期组织现场检查、评估、披露和处置,保障、增强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
根据金融行为监管实施与审慎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其一,外双峰式,金融审慎监管机构之外设立一独立的行为监管机关,前者注重金融系统的稳定,后者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荷兰、意大利。其次,在原审慎的监督机构内设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部门的内部双重性。 其三,将行为监管的相关内容融于审慎监管框架之内进行统一监管,没有设立单独的行为监管部门的隐含式。
在实践中,以上关于行为监管的每种监管模式都各有利弊,也都是不断发展、演进的。
具体每一个国家选择了何种模式,与该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传统文化、社会现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的国情虽与任何一国都不相同,但有着较为悠久的金融发展历史,市场制度较完善, 理论更为完备的英国,其金融行为监管实有可以学习、借鉴之处。以下部分着重介绍英国金融行为监管的立法演变。

二、金融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以英国为例
(一)1997年前。英国尚未成立金融服务局,所有监管权都集中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
(二)1997年FSA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成立后,成为综合性管理机构,兼容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职责,并有权制定监管规则。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扩大了FSA的权力,FSA制定、制定,颁布和实施与保护消费者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的行业准则,并制定了新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然后FSA制定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消费者教育政策,为消费者提供个人理财教育,咨询热线和其他服务。尽管目前还没有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一直致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
(三)《2012金融服务法案》。在法案通过之前,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建立了三方系统。金融危机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迫使英国颁布2012年金融服务法。该法案撤销了FSA,并由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取而代之。打破了现有的集中监管模式,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 开始向双峰模式转型。 
(四)《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2015年10月14日, “英国银行业和金融服务法” 提交给议会上议院。 经过半年的立法程序,该法最终明确为《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 Bank of England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ct2016)》, 并在2016年5月4日得到御批。
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第6 、12 、和13条,英格兰银行创设审慎监管委员会,英格兰银行通过委员会履行了英国保诚监管局的职责。该委员会由至少12人组成,其中包括英格兰银行的四位董事和副行长,以及一位金融行为管理局局长。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任命人员一名,财政部选定至少六名其他人员,使得英格兰银行完全覆盖金融政策委员会职能、审慎监管的职能。
最终形成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并行“准双峰”监管体制。确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在金融监管中的独立地位。这被称为准双峰,因为双峰的传统意义是指中央银行,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相互平行的监管模式。 英国的模式与之大体一致,也有所不同。  
  
三、如何构建我国金融行为监管体系
随着英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发展状况的变化,英国逐渐由分业监管走向集中式监管,走向“双峰”监管。英国之外,,也有逐渐发展起来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政府开始关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国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配合对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督框架。 去年我国也在三会下分设金融行为监管机构,整体制度上,还有继续借鉴英国经验的必要性。
    以问题导向。 金融行为监管充当警察的角色,对出现的问题,就应出手打击。 针对单一组织中的具体问题,特定业务以及市场,行业,区域等多个方面存在的共同问题,将问题作为突破口填补空白,避免系统性风险。
 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实施充分保障。 为确保消费者投资的安全和效益,还必须确保融资方的融资效率。
 完善和量化金融行为监督的全过程,明确和详细列出管理内容或控制点,形成具体措施和实施方针。
当然,我国在学习借鉴英国经验的同时,也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不可照搬照抄。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8-06-12 16:48:23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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