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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义视角下的国际气候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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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随着国际气候谈判进入“后京都时代”,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道为全球碳排放的减排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成为新的谈判主题。全球正义则成为处理国际气候问题的目标准则与理想化状态,其对于碳排放权的分配具有伦理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全球正义 气候谈判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利益博弈

 

当今气候问题显然已不再是简单的生态技术进步能够彻底得到解决的,全球气候谈判进入“后京都时代”所随之而来的巴厘岛气候谈判在艰难中行进,终于在2009年迎来哥本哈根会议。哥本哈根会议在当时被人们寄予厚望,但是被许多人认为可以接替《京都议定书》的哥本哈根协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无力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被誉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哥本哈根会议也成为了一纸空文;[]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与会代表经过谈判协商签订了《巴黎协定》,这也是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为2020年以后的气候治理制定了宏观的框架,但是2017年6月,美国的退出《巴黎协定》又为气候谈判蒙上了一层阴影;同年的11月份,气候大会在德国波恩召开,中国代表团参加并表示不论他国对于气候谈判是什么态度,中国都将义不容辞地完成自己的节能减排义务,中国不仅亮明了自己的态度,彰显了节能减排的决心,而且也使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有了效仿的对象,为波恩会议的顺利召开减少了阻力。

 

一、气候谈判的国际态势:欧美和第三世界的分张

在国际气候谈判这一舞台上,各国争当主角并希望在国际气候会议上有属于自己的话语权。目前,[]在国际气候谈判这一舞台上,活跃的主要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欧盟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发达国家组成的伞形集团。世界气候政治也主要是由这些国家间的利益博弈所决定的。各国在对待气候谈判问题上各有各的利益诉求,都希望气候谈判朝着符合本国利益的方向前进,气候大会在各国的利益博弈中有很多条款并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零和博弈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当今国家气候谈判呈现出三足鼎立的局面。

 

(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消极对抗气候谈判

发达国家并不希望承担过多的减排义务,他们主张按照现有的排放量来设置减排标准。按照各国的排放量给每个国家设置相应的排放标准,每个国家承担不同的减排义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待气候变化谈判是一种比较消极的态度,或者说这些强国只是一味追求话语权,追求己方利益,而忽视了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以美国为例:1965——2014年美国累计碳排放总量达到了2729.90吨,中国为1671.77吨位居世界第二。而在2014年中国超越美国跃居第一为97.61吨,美国第二59.95吨。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美国这个超级大国对于全球生态气候的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7年6月1日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量国家退出《巴黎气候协定》便可见一斑。美国的退出无疑在将来为全球节能减排增加巨大压力,各国也将为美国的退出承担更多减排责任。而美国之所以退出《巴黎协定》与特朗普新政府的外交安全政策有莫大关联。新政府的外交和安全政策是以“美国利益和美国国国家安全”为指导,重在“以实力谋和平”。在此政策指引下的美国表现出了对国际事务的漠视,对于应对国际气候变化也亮明退出姿态。

根据《巴黎协定》规则,美国虽然宣布退出,但是一直到2020年11月4日美国仍属于缔约国,仍然要履行关于《巴黎协定》规定的相关义务。然而即便如此,消极应对甚至于日趋敌对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协定将不可避免的成为特朗普政府的主要立场。

 

)欧盟独树一帜:争夺气候谈判话语权

欧盟对待气候谈判问题一直表现出一种较为积极的姿态从气候谈判的发起,到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再到后京都时代,欧盟一直试图成为气候谈判的主导者,领导者。欧盟早在2007年就提出了,争取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并表示愿与其他发达国家一道将中期减排目标提高到30%。虽然欧盟本身并没有达到自己提出的这一目标,但是欧盟一直将其冠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旗手”,所以在丹麦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欧盟力图通过本土作战的优势来是其他国家承认《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其所达成的协议,但是,由于欧盟本身与其他发达国家关于气候谈判的立场有很大差别,且欧盟内部各国利益不同相互之间矛盾重重,使得后来的《京都议定书》出现了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第二承诺期却少有国家响应,多数国家持不同程度反对的尴尬局面,并没有收到其应有的效益。欧盟虽然对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上表现出了中立态度,但由于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本土作战失败,欧盟也并未在气候谈判问题上呈现出很大的积极性,这从其依然维持20%的减排低目标中可见一斑。

对于《巴黎气候协定》,欧盟方面表示将通过外交手段努力维护这一协定,而对于美国的退出,欧盟有意向对美国征收碳关税,从欧盟对美国的退出的态度至少表明欧盟不会在未来成为气候谈判的阻力,很大程度上欧盟会成为巴黎协定的有力执行者。这将会极大促进全球气候问题的改善,为气候问题在未来得到改善提供了助力。

 

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减排责任有差别

发展中国家渴望经济快速且稳健可持续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家本身无力负担减排所需的全部资金,也没有相应的减排技术。因此,发展中国家希望能够得到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技术支持,并且能够更多承担节能减排的义务,因为在历史上发达国家曾经创造过经济方面的巨大成就,但却是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而现如今全球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应当负主要责任。

发展中国家主张以历史各国排放量来作为减排标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对待气候谈判的态度虽在不同时期有变化,但是一直都在积极参与进来,为世界气候问题的解决贡献一份力量。除了要求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以外,中国在近年来力图以一种新姿态减排责任问题。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温家宝总理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2020年中国的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5-50%作为中长期的目标,显示了我国应对气候问题的决心与意志。温家宝总理还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再次强调中国的节能减排是不含任何附加条件的,不与任何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挂钩,是自主减排。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地位的增强,中国希望以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来,并且提升本国在世界的国际形象,力图打造“世界的中国”。

 

二、全球正义——关于气候谈判方利益博弈的伦理性辨析

 

(一)全球正义的内涵

1、内涵

“全球正义”一词,最早见于20世纪70年代,对于全球正义论述最为明确具体富有深意的当属美国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了,他在《正义论》说过:[]国内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合理的 、以伦理意义上的正义理念为核心的“公共政治文化”的支持;同样,全球正义也离不开以正义理念为核心的“全球公共政治文化的支持”。因此,全球正义的内涵即为:全球视野下的有公共政治文化作为保障的人道和正义。这里的人道指的是世界上的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是最为广泛和基本的。然而,世界上由于私有制的存在,人们的社会与经济地位不能够做到完全平等,甚至相差甚远,这是否违背了全球正义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权利的内涵呢?罗尔斯对此也作出了阐释,既然无法保证绝对意义上的平等,那就在不平等地位基础上尽量寻找平等,[]即在与正义原则一致的情况下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以及在机会公平的情况下向所有人开放。

 

(二)发达国家的实用主义观点的辨析

发达国家根据自身利益出发,主张碳排放量应以历史基数和功利主义为原则进行减排。历史基数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讲,在制定全球碳排放计划时,应该按照历史基数确定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量,这种造作方法比较简便,也容易获得发达国家的支持,但是这种政治上的可行性与减排量结果的达成并不代表历史责任原则获得政治伦理上的认同。从全球正义的角度讲,首先每个国家都拥有同等的碳排放权利,这是每个国家的基本自由权利,这是不能被剥夺的。发达国家在其历史上庞大的碳排放总量上进行一定比例的削减是不会对本国公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也不会对本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恶劣影响;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碳排放量的大幅削减也意味着国家的生存发展空间将会受到严重威胁。其次,[]发达国家将会依据历史基数原则获得较大的碳排放份额,因为他们历史上的碳排放量远超发展中国家,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来讲更是雪上加霜,加之历史基数原则违背了世界人民所普遍认可的“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历史责任原则,历史上工业革命以来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是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却妄图通过损人利己的方式来压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剩余空间,这无疑会造成发展中国家强烈地不认可与反对。

功利主义与历史基数原则有相似之处,但功利主义追求的是减排总量的最大化,也就是采用一种减排方法使得人们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感。发达国家的公民享受高质量的生活,而发展中国家的公民生活质量相对较差,而让发达国家的公民放弃其既有的生活去过一种较为简朴的生活来说,这些国家的公民满足感程度将会大大降低,这与功利主义注重最大限度的满足感则恰恰相反。发达国家也并不愿意在牺牲本国人民生活水平来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支持。因而,发达国家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方面往往不愿意表态,在巴黎气候谈判上更加倾向于用模糊的语言表述。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讲,欧盟于气候谈判的主张尤为复杂。一方面,欧盟希望通过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减排标准,主张世界各国能够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做到气候谈判整体利益最大化,以实现气候谈判的整体治理主张,但是这只是一种整体上满足感最大化,欧盟在对于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援助方面往往闪烁其词。另一方面,因为欧盟一直是以国家气候谈判的领导者自居的,欧盟也并不赞成其他发达国家对于历史基数主义的极力推崇,一定程度上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有重合之处。但总体来讲,欧盟依旧偏向于发达国家及自身利益考量。

从全球正义的角度讲,功利主义原则显然也是有不合理之处的。功利主义过于注重节能减排的最终结果,而忽视了节能减排过程本身的合理性。并非所有的偏好都需要被满足,也不是所有的偏好都是同等价值的。和发展中国家生存空间急剧被缩小相比,发达国家降低一些生活质量显然是不能够相提并论的。

 

(三)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与平等观点的辨析

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发展也有符合立身利益的主张,比如发展中国家主张用历史责任和平等主义为原则来敦促各国落实减少碳排放的愿望。历史责任就是按照每个国历史上的碳排放量为标准,多排放的国家应该大幅减少其碳排放量,也就是要求发达国家承担起缩减碳排放的主要责任,大幅缩减碳排放量直至与发展中国家持平,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发达国家减少的同时适度增加,发展其经济、民生。历史责任的主张似乎与全球正义相契合,它们都主张每个人或者国家的基本权利平等,也主张尽可能的保护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也受到了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但是历史责任原则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历史责任原则并不能够计算出每个国家在历史上排出了多少CO2,也没有一个确定的开始计算的时间,当然精确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每个国家都不能制定出公平合理的适合本国的节能减排目标。虽然历史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多承担减排责任,但又没有给出具体的减拍标准,因而具体实施起来难度会相当大。

而平等主义原则则是主张每个国家中的公民都是一个完整的个体,也理应享受到同等的碳排放权利,给每一个公民制定相同的碳排放量来达到绝对的平等也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平等原则虽然尊重了全球正义对于个体的平等性,但是每个国家的人口差异往往是巨大的,如果按这样制定标准的话,对于那些人口较少的国家来说明显是不占优势,并且很不公平的。更为重要的是,平等原则与全球气候谈判的初衷背道而驰过于注重个体平等导致的结果将是每个国家都会尽可能多的鼓励生育,并且国家将利用每个人的碳排放上限向大气中输出二氧化碳,这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

 

三、实现全球气候谈判正义原则的考量

首先,各国应该意识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应当承担的减排责任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该是受到各国的认同与支持的。全世界达成的共识是每个国家都应该对全球气候变化承担一定的节能减排责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差异,所以责任也应当是有区别的,这也符合全球正义的两个标准。

其次,在“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各国应该进一步拥有共同的意识,这一意识是指人类是同一命运共同体,每个人都与地球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这会存在一个搭便车现象,每个人都负有责任,那么每个人就都没有责任,容易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因此,各国应该在国内采取强制措施来限制碳排放量,比如限号出行等。

除此之外,各国应该在历史责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功利主义、历史基数等主张,既要让碳排放降下来,也要综合考虑到每个国家的接受程度,发达国家不可能将碳排放量降到现有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因为人类文明是需要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文化来推动的,节能减排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而不是仅仅为了生存下了。同样,发展中国家也应拥有继续发展的权利,这也是国际社会能够在未来保持和平稳定局面所做的必要铺垫。在未来,世界上不应该有强国和弱国之分,每个国家有差异,但是能够相互尊重彼此的差异,并求同存异,建立一种符合国际社会的政治文化氛围来保障全球正义。

最后,发达国家应该开放生态技术并给予发展中国家相应的资金支持,国际上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章程来约束发达国家的行为,国际社会应该鼓励发达国家通发展中国家一道为气候问题的解决贡献一份力量。

总之,气候谈判不应该是零和博弈的过程,每个国家对待全球气候变化也不能是消极的态度,出现问题不可怕,只要努力去解决不让事态进一步扩大才是正确之道。只有在全球拥有共同的正义标准,或者说绝大多数国家能够积极的对待气候谈判问题,气候问题的解决也将指日可待。

 

 

时代人物智库   2018-05-22 11:59:51 作者:www.ems86.com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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