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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可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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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可能的吗
——析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乔世东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济南) 2008年5期  英文标题:Is Value Neutrality in Social Work Practice Possibl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ocial Work

  作者简介:乔世东,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济南 250012)

  内容提要:对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对社会工作学科本质的整体判断,更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法。以实证论为代表的主流观点主张要用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理解外在世界活动。而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全然价值中立。价值相关性的价值介入观承认选题上的“价值相关”,但仍把研究过程看做是不含价值成分的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强烈价值介入观则强调在社会研究中,研究者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并非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它在实践中涉入了强烈的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判断,而社会工作者在实务社会工作中的实践,其实是一种道德上的实践。

  How to define the social work theory and practice relationships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ocial work discipline's nature whole judgment, and affects social work service ideal and service methods indirectly.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 of the real diagnosis theory insists on using the value neutrality of the objective attitude to understand the external world activity. But in the practical work, it's ver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 value neutrality completely. The intervention value of relevant value admits "the value to be related" of the selected topics, however, it still considers the research processes are fact and fact relations, which don't contain the value ingredient; The intense involvement value emphasizes the researcher definitely in consciously or unconsciously circumstance will add their own value judgment in social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ocial work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are not the fact and the fact relations, which ford into the social worker's intense value judgment in practice, and social worker's practice in the practical social work is one kind of moral practice actually.

  关 键 词:社会工作/实证论/价值相关性/强烈的价值介入social work/real diagnosis theory/value relevance/intense value involvement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可能的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探讨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西方哲学和社会科学中一个备受争论的课题。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对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对社会工作学科本质的整体判断,更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法。

  一、实证论的理论与实践模式

  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实证论者认为,研究者企图从价值中立而客观的角度来建构理论,从而解释社会现象,倘若一个理论能够准确地解释社会现象,并且具有准确的预测能力,便可以说这个理论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理论是属于事实层次的范畴,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是理论的具体应用。因此,也是属于事实的层次,由此观之,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和实践,是指用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理解外在世界的活动①。

  如果把以上有关理论和实践之关系的简单分析,应用在社会工作上,会出现以下的情形:社会工作者尽量用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受助者的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干预模式去解决受助者的问题。前者可以理解为理论层次上的事务,而后者是属于实践的层次。但无论是理解受助者的问题,或者是运用相应的方法去解决问题,都应该只涉及事实层次的事务,要尽量避免社会工作者自己的价值判断②。

  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模式。在实际中,社会工作者很难从一个全然价值中立的角度,去理解受助者的困难,也很难从问题的界定里逻辑地推出一个干预模式来解决问题。无可否认,这是传统工作者的一个理想。

  从这样一个社会工作理念来衡量,社会工作者跟从事其他科学研究者类似的地方是,大家都相信其处理的现象是可以客观地掌握,其处理的方法和结果是可以客观验证的。顺着这样的分析脉络,社会工作者会被认为是掌握了客观而专业的法则和语言,是从专家的角度跟受助者接触。虽然他们会聆听受助者的说话和跟受助者对话,但基本上他们是以专家的身份去了解受助者的问题,有时甚至会用一些专业的语言去演绎或重组受助者的说话。由以上的分析可以进一步引出,社会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是事实和事实的关系。这是问题开始之处。

  实证论者认为,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的重要区别,是前者有客观验证的基础,后者只是个人主观的表达,是不能客观验证的。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之间也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我们也不能由事实的前提推出含有价值判断的结论。因此,正如上文指出,在道德价值的事务上,理论和实践没有必然的关系。事实层次上的澄清也不能保证一定可以解决价值上的冲突。

  倘若由此转向社会工作,我们会发现很多时候工作员遇到的是价值层面上的纷争和冲突,但社会工作专业尝试透过并且强调案主“自决”意识,来解决理论和实践之间所牵涉的价值问题。案主自觉有困难求助于社会工作员,是可以理解为第一层次上的“自决”。工作员根据案主的困难,用客观的态度和方法找出问题所在,并由此进一步给案主提供解决的方法。但无论在问题的形成方面,还是在提供解决途径方面,社会工作者会宣称并没有介入自己的价值判断,他只是根据案主自己的决定而做跟进的步骤。社会工作者提供给案主有关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的方法,也是案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和依从,而这可以理解为案主第二个层次的“自决”。

  假如我们由此做进一步的检视,会发现实证社会工作观和实证社会科学一样,对社会科学和社会现象的本质持有相同的预设。在众多的预设里,关键的地方是仿效自然科学中有关“基本语句”(brute sentence)和“基本现象”(brute fact)设立的问题③。

  根据实证自然科学的观点,在自然科学的验证程序里,是假设任何复杂的自然现象都可以还原至一些基本现象。对基本现象的了解不用加上任何的演绎,只依赖纯感官的触觉。这种看法其实是预设了人的感官的客观性或互为主观性,并且预设了一个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外在客观世界。事实陈述的客观性是建基于人可以透过纯感官的接触,认知存在于外在世界的基本现象。由于这样的理解过程不用介入理解者的价值观,因此是可以客观验证的。

  社会科学里是否有“基本现象”这一个问题,会在下文里讨论。这里要指出的是,实证论的观点,无论是其自然科学观、社会科学观、其对事实与价值、或者是理论与实践之关系的看法,早在上世纪60年代便开始受到不同领域和不同学派的严厉批评。从80年代起,在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界,实证论差不多成为了一个贬义词,然而,另一方面,在经验社会研究里,以及在社会工作的学术界和实务中,实证论仍然占据着较主要的位置。撇开社会科学层面不谈,就社会工作方面而言,实证论的观点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工作观,使得社会工作者对其自身的行业、对人的存在和困境、特别是对社会工作中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产生理解的偏差。

  如上文所述,在实证论者眼中,社会研究或者社会工作者理解案主的问题,都是属于事实层次上的分析。在理论上,研究者要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不把自己的价值判断加诸于事实的分析或案主的问题上。因为这样才可以对该现象或事件获得客观的了解。然而,问题是,研究员或工作者是否可以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去了解外在世界或者是案主的问题呢?实证论者也不得不承认,在实际中,研究者是很难完全把自己的价值观抽离掉的。或许我们可以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在社会研究里,研究者是否应该尽量减低其价值介入的程度呢?对这一个问题,大约有两种不同的回应。其一是以韦伯(Max Weber)的演绎社会研究为代表,就本文的主旨而言,这一个观点跟实证论没有很大的区别。其二是批判诠释论(critical-hermeneutics)提出的强烈价值介入论(the strong thesis of value involvement)④。

  二、理论、实践与价值相关性

  第一种价值介入的论点在一定程度上建基于“价值相关性”原则上。在社会研究领域,社会科学家要依赖一些准则或架构去选取研究对象,并且以此衡量其研究的问题的重要性和意义。这些架构或准则构成了价值相关性,对韦伯等人而言,价值相关性不用于研究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具有普通的客观意义。价值相关性所涉及的价值系统,通常不是指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判断,而是指其所属社群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

  韦伯进一步指出,价值相关性的价值介入,并不会影响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因为一旦完成研究题目的选取后,研究题目可以作为客观的标准,指导资料搜集和分析工作。而研究结果的真假值和有效性,是由客观的外在世界和社会科学的方法决定的。从这一个角度着眼,“价值相关性”式的价值介入并没有影响传统知识里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⑤。

  然而,倘若我们做进一步的考察,就会发现,价值介入并不纯然局限在研究题目的选取上。其实,韦伯已经清楚指出,在社会研究中,对涉及行为或现象意义层面上的理解要多于对因果关系的追寻。研究者只有把社会行为跟其相关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规范相连起来,才能够掌握其意义。很明显,研究者是首先透过其所属的文化群和价值系统去界定研究问题的意义;其实我们可以说,对任何有关社会现象的理解,也一定要介入研究者的相关价值系统才可以掌握其意义。

  另一方面,韦伯及实证论者仍然会坚持有价值中立的验证程序。他们会承认在选取研究对象和界定研究问题的时候,会介入研究者的价值理念,但完成了问题的界定后,跟着的研究事项、程序和步骤,都可以透过研究问题和外在世界的客观事实去指导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但问题是,韦伯强调社会研究是要达到对社会或人的现象的深层理解;而深层理解要跟相关的价值和文化系统扣连起来才可以获取,那么,有何理由认为社会研究里的验证程序可以不受价值因素的影响呢?

  实证论者可能会提出两点答辩。首先,虽然在社会研究里价值介入是无可避免的,但在验证过程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会尽可能把研究者的价值过滤掉。价值介入愈少,其真实的可能性便愈大。其次,社会研究里的价值介入,并非是研究者的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是具有一定普遍意义而为研究者接受的文化规范准则。

  第一个答辩的中一个主要论据,是假设有前述的“基本现象”的存在,并且是可以透过纯感官去认知的。因此,研究结果是可以还原至“基本语句”,并透过纯感官去视察此基本语句是否与外在世界的基本现象吻合,来决定研究结果的真假值,亦由此而把研究者的主观价值过滤掉。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我不打算做详细的讨论,只是针对本文的主旨分析较重要而相关的论点。

  如果根据上述有关韦伯对价值相关性的简短讨论,任何对社会现象的理解都必然涉及相关的价值系统,因此也必然含有价值的演绎理解,那么,社会现象必然是以含有价值介入的现象而出现。就算有基本现象的存在,那也是在我们能够认知的范围以外。因而,也没有不含价值及不用演绎的基本现象去指导客观的验证程序。

  倘若我们回到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上,根据上述分析,价值理念是构成社会现象中的一个元素。因此,传统知识观把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看成是不含有价值成分的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是不能成立的。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之间的问题,我们会发现,无论社会工作者在理解案主的问题上,还是应用一种理论或者是采用某种干预模式的过程,都必然涉及价值事项。

  实证论者会在这里提出第二点答辩。那就是说,就算接受以上有关价值介入的分析,也不见得对传统的实务社会工作模式有何重大的改变。社会工作者虽然不能避免价值介入,但此种“价值”并非是工作者主观价值判断,而是具有较普遍性的价值相关性,是社会工作者及案主所处的社群所共同接受的价值规范。因此到头来,社会工作者在从事实务工作时,仍然可以按照传统的工作模式,尽量抽出自己的主观价值,而介入的是大家共同接受的“价值相关性”式的规范准则。

  然而,以上的答辩是基于对价值相关性之价值介入的一种误解。价值相关性虽然涉及的是社会文化层次的价值系统,但此种价值的普遍性跟研究者的价值判断相比,只有程度上的差别罢了。倘若依据实证论的分析,当两个不同价值系统相冲突时,我们可能仍然没有客观标准去决定对错。况且所谓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很多时候是由其身处的社会文化脉络所构成的价值系统发展出来的。

  因此,在实务社会工作的实践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判断。对这一个问题的确切了解,对实务社会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现在要处理的是第二个层次的价值介入,这是一个强调价值判断层次的价值介入,它展示出跟传统观念截然不同的对理论与实践之关系的看法,这一种看法可以用批判诠释论做代表。

  三、理论、实践与强烈价值介入论

  相对于价值相关性的观点而言,强烈价值介入观强调在社会研究中,研究者必然会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情况下,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有别于传统实证论的见解,这一种价值介入观会鼓励研究者依据相关的情况,故意把自己的价值判断融入研究的理论构架里。

  如果把问题引申至实务社会工作里,价值介入的情况会更显著,然而,这里要小心分辨社会工作里两种对价值介入的不同理解。对传统的社会工作者而言,工作员在处理个案的过程里,当然会提出价值判断,但他们可以辩论说,这些价值判断并非是工作员的主观角度,而是有一定的客观基础。如上文指出,在案主问题的界定、干预模式的采用以及所提出的劝导意见,都是根据案主的客观情况和其自主的决定(self-determination)而进行的。因此,所有涉及价值上的事项可以根据此目的,即案主的客观情况和其自主的决定来评估其有效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价值上的事项都转化成“手段”与“目的”之关系,可以用“目的”来评估手段的正确性。这是传统社会工作对价值介入的理解。

  然而,强烈价值介入论提出另一种看法。此论点认为,在实务社会工作中,工作员介入的是自己的价值判断,而这些价值判断并非全然由手段—目的之关系来决定,很多时候是表达了工作员的价值观。换言之,这里的价值介入是工作员是以自身的角度提出来的。因此,社会工作里的实践是有“道德实践”的含意。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道德实践”的意思,并不是工作员通过从事社会工作这行业,来实现自己的理想或价值观,而是指在社会工作实务里,例如在问题的界定或干预的过程中,都蕴含或具有道德实践的意味。

  这一种对社会工作价值介入的理解,会明显的影响着工作员处理个案或其他相关事项的态度和方式。但问题是,我们有何理由坚持在理解社会现象的过程中,或是在社会工作的实务中,是必然牵扯工作员的价值判断呢?

  试考察这样的一个情况。有一个人穿着整齐衣服但却赤着脚去参加婚宴。在没有进一步资料提供的情况下我们很难理解这一行为。我们看不到有哪些“合理”的理由去支持他赤着脚参加婚宴。但另一方面,我们会认为自己完全了解一个装扮整齐并且穿上鞋子赴宴的人的行为。再比较以下的两个句子:“每天洗手五次是高尚的行为”;“对人忍让是高尚的行为”。这两个句子的字面意义很清楚,然而却不能理解为什么第一个句子表述的是一个高尚的行为。在说话者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下,我们也想不出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去支持每天洗手五次是一个高尚的行为。反之,在第二个句子里,就算我们不赞成忍让是高尚的行为,但却可以想象出说话者是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去支持其说法。可以这样说,我们不单只明白第二句话的字面意义,并且同时也了解说话者的意思。

  上述的分析显示,理解一个句子或行为,跟该句子或行为背后的理由有紧密相连的关系。我们是否明白一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想象到行为者提出“合理”的理由去支持其行为。由此推论,对一个行为的理解,蕴含着理解者接受支持该行为背后的理由是一个“合理”的理由。所谓合理的理由并不一定是指该理由是正确的,而是指理解者可以从已知的文化价值系统里,找到支持该行为的理由。任何人对一个理由作“合理”和“不合理”的评估,很显然是表述了评估者的价值判断。在这样的意义下,我们说理解社会或人的现象必然牵涉及理解者的价值判断⑥。

  上文对“价值相关性”的分析,侧重于理解者方面的相关意义脉络,但理解其实同时牵涉及被理解者所属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价值系统。因此“价值相关性”牵扯两个价值脉络和价值系统。但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理解者和被理解者是出于相同的社会文化脉络和价值系统。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文化脉络和价值系统是可以从个人的微观层次去理解的。那就是说,在同一文化社会成长和生活的人,一方面是接受一个共同的价值系统,但另一方面,也同时发展出属于自己的价值观念或意义脉络网。

  根据以上的分析,“价值相关性”可以是指理解者和被理解者个人层面上各自发展出来的意义脉络。因此,在理解的过程里,是同时涉及理解双方各自的意义脉络,是理解者从自己的意义脉络去演绎被理解者的意义脉络。换言之,对社会或人的现象的理解,是两个不同意义脉络网的调和而达致的。由此观之,一个较理想的调和理解过程,是理解和被理解双方对话和相互演绎而构成。因此,我们可以说,理解是一个理解者和被理解者共同建立的“双向”沟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非静止而不断演变的演绎过程。这一个情况在实务社会工作里更清楚的表现出来。

  在实务社会工作里,工作员不单只是在了解案主的情况,而是在同一时间以对方的角度批判和开阔自己的意义脉络网,工作员在这个双向理解过程中,一方面是界定案主的问题,增进对案主处境的同情理解;另一方面是从批判和反思中超越自己的存在境况。在案主方面,透过这样的双向历程的演绎理解,除了加深了解自己的问题外,亦会不断认识和建构其“自我”的观念。在这意义下,社会工作实务里的理解、问题界定以及干预模式,都蕴含着一种道德实践的意味。因此,社会工作里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并非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工作员在实务社会工作里的实践,其实是一种道德上的实践。所以,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工作人员强烈的价值介入。

  注释:

  ①W. D. Hudson,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London: MacMillan, 2nd. Edition, 1983)P32-37.

  ②Frederic G. Reamer,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Social Work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P45.

  ③Charles Taylor, "Interpretation and Science of Man" in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 Philosophical Papers Vol. Two(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P36.

  ④William Outhwaite, New Philosophies of Social Science(New York: St. Martin Press, 1987)P32.

  ⑤Christopher G. A. Bryant, Positivism in Social Theory and Research(London: MacMillan, 1985)P34.

  ⑥Ju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One, trans. Thomas McCarthy(Boston: Beacon Press, 1984)P115-116.

  

时代人物智库   2012-12-05 21:39:06 作者:http://www.ems86.com/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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