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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济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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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积极发展的实际,旨在阐明法治经济的实质是法治与市场的深度融合,并同时为我国法治经济继续平稳向前发展提供好的价值遵守。


 法治经济的内在需求
李振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开端。回顾国家治理模式和经济体制的变革历程,作为主要目标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一直是相伴共生、同步发展的。维护权利,控制权力,权威地位是构成法治的三大要素;自主经营、平等交易、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特征;自由、独立、平等、公正只服从规则,显然是市场与法治的共同要求和基本原则。因此可以说,我们选择市场经济模式同时意味着选择了法治,而实现法治必然要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国家,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时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这样,市场主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所有、以及自由、平等等权利,也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反映。法律规定了各类各个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必备的资格条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等,要求产权明晰、权责统一、依法经营与谋取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只有把各市场利益主体的活动都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才能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和正常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
1. 自主、自由、平等的经济权益
    在市场经济之中,商品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主要通过市场进行,均要求产权明确,自主经营,平等交换,自由竞争,公平分配,必须服从统一的规则即法律,而不受身份职务、地域国界、权力权势的支配。这样,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除国家政府一身兼二任,即作为市场主体之外还有监管职责,其他的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组织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中,均享有生命、健康、姓名、隐私等人身权利和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权利。这些民事、商事及经济权利的体现与行使,依赖于宪法上的生存、民主、平等、自由等人格权利和自决、工作、结社、发展、社会保障等社会权利。法治将这些基本权利赋予权威地位,包括国家、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与个人,不仅不得侵犯,而且负有维护、保证这些权利行使与实现的法定职责。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顺利地进行和发展。作为当代世界最大的国际贸易市场一世界贸易组织(WTO),正是按照市场经济这种要求,确定了以自由、独立、平等、公正为核心的贸易规则。
先说自主。自主的本质在于公民能够完全决定和支配自己的思想、行为与财产,法律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民主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市场主体自己决定自己生产、销售、消费与分配等经济行为,财产和资本的所有者自己决定对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合同的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的订立及其内容。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来源于民主国家的主权性,即“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公民”或“人民当家作主”。包括政府、执政党在内的国家机关与政治组织,只是受公民委托的管理性、服务性机构。公民与政府的这种关系,是经宪法确认,法律授权而形成的。江平曾断言:没有私权神圣,难言依法治国。我们也可以认定:没有法治支撑,难言市场经济!
再看自由平等。主体的自主,须以独立、平等和自由为条件。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以自由、平等占优。价值规律的本质是等价交换,而等价的前提是交换者身份的独立、地位的平等和行为的自由。市场主体的这种独立、平等与自由,既非自封可持,亦非强力所取,因为自命与暴力是对自由、平等的践踏。它源自、也只能源自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它应依赖、也只有依赖法治才能得以行施与落实。独立、自由、平等均属法律中的人格权,独立是自由的基础,平等是自由的条件。平等身份是人格与地位的平等对待,是程序、机会、起点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针对当前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有违平等和公平的现象,习近平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强调:“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
2. 诚信、公开、公正的经济规则
交易是市场的主要方式,竞争是发展的基本动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成为商品,化为货币、具有价值、凝为资产、体现利益、升为权利。市场主体,尤其企业在竞争中得以壮大成熟、增产增资、跨国越界、保持活力、维护权益。欲使交易与竞争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则各当事人即处于市场活动的行为主体们必须怀有善意,真实、诚意、守信、公开正当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则要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公正处理。现代法律、尤其是法治正好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这些需求,表现为民、商、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等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定。
先看诚信。诚为真实、诚意,即如实向对方与相对人提供与市场交易、竞争相关事项的真情实况。信为守信、说到做到,即以自己的行为兑现原先的承诺。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古今中外都不约而同地将它确立并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等各个方面。中国战国时期的商鞅将“信”作为法家“法治”的三大要素之一,所谓“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不仅当事人应该以诚信原则约束自己,兑现承诺,司法仲裁机构更应按此原则判断各方行为是否违约或违法。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信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无论其他的民商事法规重申与否,诚信都保持其效力并不得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因此,诚信被尊为现代民商法的最高原则,亦常被奉为“帝王条款”。习近平称之为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
再说公开公正。一说到市场准入、交易竞争、分配消费或者立法、执法,尤其行政、司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从字意上看,“公”字单用,系指社会大众,与仅指个人的“私”字相对应,引申为公意、公有、公道、共同等。《礼记》将大同世界的本质概括为“天下为公”,我们一直提倡大公无私的思想品质和工作作风。公字在组合为复合名词时,则常带有指向性、褒扬性的意义。如公开要求为社会公众所知,公平公正是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与不偏不倚的办事准则。这“三公”又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素与表现形式,公平旨在法律平等和机会均等,体现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其核心是平等;公开、公正旨在正当合理与防止徇私舞弊,体现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核心在于无私和中立。
由于我国的经济成分在性质上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划分,存在着国有、民营、外资三类市场主体及其经济组织、金融与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的还有拥有大多数资源的国家部门,政府担负着调控与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责。所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律体系,应为当务之急。这种规则与秩序的形成,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努力,其关键在政府,核心是法治。“三公”本身就是法治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经济“新常态”的现实需要,只有将之入法,成为制度,才能使企业理直气壮,政府有所依据。
3. 便利、开放、高效的经济环境
市场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区域,商品贸易是交易和竞争的集中表现,企业是贸易的最重要的主体。经济的繁荣,企业的壮大,有赖于自身的实力能力,得益于良好的经济环境,目前集中表现为营商的市场环境。
通过优化营商的经济环境激活企业创新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按照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它包括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等内容,以所用的时间和成本为依据进行评估排序。如今,营商环境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与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指出,“要改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营商经济环境的功能是满足企业经营与发展的要求,虽从宏观上说,它是由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共同构建的一种经济机制,但实际上企业最紧迫、最重视的应数法治、政治环境,尤其政府的工作方式与办事效率即政务环境。因此,优化营商环境,政府的责任重大,首当其冲。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首要和主要责任者,其行为、活动和责任履行的越位、缺位或偏差无疑是恶化营商环境的元凶,而其职责的有效行使与依法履行又是优化与维护营商环境的主要途径。外资外企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参与者,在推动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结构升级、激发国内市场活力、倒逼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为我国融入世界,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为了加大引资力度,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统一现行多头并存的外资法律法规,今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法》。旨在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外商合法权益。从而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完成了与国际经贸规则的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讲话 [N].人民日报,2014-1-15.

(作者单位: 1西安交通大学;2西安市碑林区监察委员会)

2019-11-05 20:32:31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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