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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及其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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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每一位公民需要共同担负的责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环境污染也更加突出,更有一些企业和公民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损害环境为代价铤而走险甚至不惜犯罪。为阻止这种经济的发展与保护环境不协调的经济发展形式,以求加强对广大民众的规制,实现保护环境以及经济发展达成相对统一,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我国正在逐渐完善环境刑事立法。本文主要从分析环境污染犯罪这一现象入手,谈谈我国有关方面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措施。


环境污染犯罪及其立法现状
何松原

 

一、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污染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污染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惩治这类犯罪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可近些年,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理,问题层出不穷。许多个人特别是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不惜犯罪,细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种:环保意识淡薄、犯罪成本低,尤其是后者。不过也少数企业,他们所从事的产业发展前景不错,但是由于前期没有意识到环保问题,被一棒打死,直接倒闭。对于这样的企业,应该给予时间整改,这样不至于因为环保损害经济发展。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涉及不多,各方面的规定又不甚合理,使得行为人因实施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相对较低,犯罪分子便肆意妄为。

二、环境污染犯罪立法现状
为减轻我国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状况,我国主要规定了五种环境污染类犯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走私废物罪,这五个罪名分别规定在刑法的第338条、339条第1款、339条第2款、408条、152条第2款。我国刑法在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和立法技术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且新刑法的这几项规定为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但与许多国外的立法相比,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此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案,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三、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制不科学
经过数次修正案的补充完善,国内环境刑事理论逐步认同把生态环境法益当作环境污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然而目前的立法中,环境污染犯罪仍归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之中。这种立法体制所表现出来的立法思想仍然是重发展、轻保护,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所倡导的理念背道而驰。不科学的立法体制必然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制约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合理的立法理念也会波及到环境刑事司法,司法的惩治力度持续薄弱,严重制约了司法实践,这将会减弱司法公信力。
(二)罪名设置的不足
上文提到,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犯罪只有五个罪名,这显然太过粗陋。且有的罪名设置涵盖范围太广,以至有些犯罪行为难以界定。就拿污染环境罪这个罪名来说,它所覆盖的范围之广,包括了所有污染土地、大气和水体的行为。本人认为,污染土地、大气和水体这三种行为性质并不相同。由于其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被污染的方法和机理相差甚远,不适宜被规定在同一个罪名之中;再者,不同领域内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也不应适用同种程度的刑罚,因此只此一个罪名很难解决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污染犯罪。
(三)刑罚设置不合理
根据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最高只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较短的刑期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也是国内环境犯罪逐年增多的原因之一。我国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首例中提到,刘祖清和别人一起做鞋模加工时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出我国排放标准的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既难于治理,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此罪行,被告人只需服刑两年零八个月,上缴罚金五万元人民币,这于情理不合。且该类犯罪财产刑适用范围窄,犯罪门槛高,很多行为看似严重,实则无法归为犯罪。
然而,对于一些环保意识不强的企业,有时候并非钻法律的空子,只因为一时疏忽,或者技术不达标过失造成犯罪的情况,只一味蛮用刑法进行处罚,显然会打击有些人创业的积极性。本人身边就出现过不少这样的事例,一些最初看起来很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因为环保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技术相较于大企业来说比较落后,导致出现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况,受到了法律处罚,企业也因此倒闭,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四、环境污染犯罪的完善措施
环境污染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的犯罪。因为法律存在滞后性的特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还在初始阶段,出现各种问题也情有可原,并仍有完善的空间。本人针对上文所提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体制
    在体制方面的完善首先应着眼于赋予生态环境以法益地位,这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评定,对于环境污染立法的作用可谓非比寻常。其次,应改变以往“重发展、轻保护”的立法思想,意识到犯罪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把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立法中的作用落到实处,以此规范群众言行,阻止少数人继续肆无忌惮地破坏自然环境,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二)完善罪名结构
罪名结构的完善可以从细分罪名、独立立法开始着手。比如从污染环境罪中分离出几个必要的罪名,区别污染元素,不再笼统地划分在一个罪名之中,如增设“污染土壤罪”、“水污染罪”等,独立的罪名中再根据污染的手段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评价。这样一来,法条更为具体,提升了可操作性;同时也会提高各地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立案的几率,使得司法人员断案时对案件的评价清晰明确。
(三)加强刑罚的合理化
对刑罚的改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大处罚力度。如加大财产刑适用范围,延长刑期等。环境污染的破坏力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且难于治理,给与过轻的处罚显然很难服众。(2)降低犯罪门槛。比如增加对“危险犯”的定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危害环境的、紧迫的现实可能性,就将其定为犯罪,给与合适的处罚,这将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根源阻断该类犯罪。(3)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应给与犯罪程度不深、有教化空间的犯罪分子适当的宽宥,同时推出相关措施对其进行改良,做到宽严相济,不能执行过于死板,损害部分有发展潜力的经济行业。


   环境犯罪作为新型的犯罪类型,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工业化过程中的必然产物,遏制和惩治环境犯罪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目前由于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着各种不足,以至抑制环境犯罪、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构想无法有效地实现。是以,为避免以后出现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刑事立法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向孟毅.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之完善.【J】.四川省社科院.2014(4)
【2】黄严.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荔浦县人民法院.2016(5)
 (作者单位:山东莒县一中)

2019-02-17 17:23:09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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