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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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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利益关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各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会基于利益最大化作出不同的行为选择。应从协调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调整主体行为,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激励结构,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应对机制

 王梓涵 朱杏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靠资源的高消耗和资本的高投入,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资源短缺、环境状况恶化等问题却逐渐日益凸显并加剧,成为影响我国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写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一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和基本方略。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随着其中利益格局的变化,不同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也随之发生变化。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必须制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和激励结构。本文深入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因此而产生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应对机制,以期为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提供一定参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相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文明。然而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人们对环境的需求是永无止境。利益需要的无限性与社会生产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着利益冲突。

(一)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

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社会经济中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要求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在满足多数群体利益的同时能够注重生态环境系统的优化,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然而,生态环境系统虽然能够满足人民的多种利益需求,但是有限的资源和公共的环境对于利润最大化者来说,属于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共同财产,利用生态环境的利益最大化者能够进行独占,而因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却要由全体居民共同承担。人们不可能都从生态环境利益公共性出发,考虑并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最终会致使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问题日益严重。

(二)区域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企业对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轻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生态环境政策和制度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不会总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最终往往选择各自辖区的政绩和区域利益。因此,当治理生态环境职能与其区域利益相冲突时,政府首先是对职位和政绩的担忧,是对其任期内辖区区域利益的关注与追逐,进而使其生态环境的职能变成区域利益的附属品甚至牺牲品。

(三)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不仅我们当代人要消耗生态能源资源,一定的自然资源也是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前提,需要当代人为后代人做出选择。但是这一利益往往会由于当前无法亲身切实感受而被选择忽视。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经济行为主体会较多地考虑近期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现实困境

主体利益需求的差异决定了行为选择的差异。基于上述的利益冲突,以企业、家庭和政府为代表的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会采取不同的行为。与此同时,规范各主体生态文明建设行为的制度存在缺陷,激励结构的缺失降低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各主体的参与性,进而致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面临困境。

(一)利益驱动下的主体行为分化

任何形式的行为都是以一定的利益为目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主体所表现出来的各种行为实质上都是利益的实现关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企业、家庭和地方政府会针对上述的利益冲突作出不同的响应。

1. 企业不计后果的生产行为

企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践行者和参与者。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的关注点是如何实现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化的交换利益和价值,在谋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不会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以资源无限供给、环境无限容量为假设,大量排放的生产方式构成对自然环境的负价值。经济利益引致的互相角逐造成甚至加剧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争夺和对生态环境系统的损害。

2.家庭异化的消费行为

消费的具体方式与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和异化,这种变化虽然会带来物质财富的日益增加及丰富,表面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在此过程中也会加大对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需求。不断膨胀的虚假需求与生态承受力产生严重的矛盾,进一步破坏了生态环境系统自身的良性循环,进而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日益恶化。

3.地方政府短期的行政行为

生态环境问题显现的时滞性会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低估项目破坏和污染的严峻性和严重性,高估生态开发活动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应。因此,地方政府短期的行政行为会选择不按照或规避有关生态环境自身的规律,进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阻力。

(二)规范各主体生态文明建设行为的制度存在缺陷

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引导并规范各主体的行为选择。然而,我国现行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1.产权交易制度的缺失

清晰明确的产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但是,除了土地和矿产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交易权之外,在制度方面,其他能源资源的交易权依然缺失。交易权的否定会导致公权代替私权产生“公地悲剧”和机会主义带来的效率损失。对于具有公共性的生态环境品,政府层面规范生态市场交易制度的空白,会导致生态产权市场运行效率的意见效率损失现象的出现和加剧。

2.政府考核标准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一些地方开始告别“唯GDP”的单一官员考核模式,但是并未真正走出“唯GDP政绩观”阴影。在各级政府官员依然追求GDP的形势下,能在短时间内拉动GDP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还在上马,与此同时,会给予污染性企业提供相应的保护,这使得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执行力度大为降低。

(三)激励各主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的激励结构的缺失

生态环境破坏具有负外部性,社会所承担的成本远大于生产者自身的付出,由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信息成本过高,生产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其环境污染量终将超过生态环境系统的耐受值;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又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生态环境系统的维护者和保护者所获得的利益却远远小于整个社会的整体收益,进而受自身利益激励的保护者很难有足够积极性去对社会所需要的生态环境加以保护。

生态补偿作为主要激励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正外部性问题。但仍存在局限性。首先,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先破坏,后补偿”的一种机制形式,存在滞后性,属于消极被动式的应对反应型措施,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的损害;其次生态补偿具有表层性,这种输血式的补偿并未能够有效的修复已经被损害的生态经济。同时,补偿效果具有短期性,在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促进下,有可能产生“补偿性贫困”等一系列的副作用。

三、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应对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冲突的存在使得各主体基于自身利益作出不同的行为选择。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要从协调利益关系出发,优化各主体行为,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激励机构。

(一)协调利益关系

首先,优化生态文明建设中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关系。一要发展生态生产,对生产方式进行相应的变革,使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融入到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二要培育消费者绿色健康的消费方式,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系统间的物质变换;以生态环境作为消费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

其次,统筹生态文明建设中区域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要明确政府官员的行政目标,引导其确立生态环境效益的行政取向。二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约束政府生态管理的行为。

再次,兼顾生态文明建设中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一要强化生态利益的观念。二要加强生态环境利益均衡的道德教育,使各主体在获取自身当前经济利益的同时,能够意识到保证自然生态系统持续性的重要价值。

(二)调整主体行为

加快农业的生态产业化。我国农业技术创新落后于农业持续发展的要求,化肥农药的过量过度使用虽然提高了农作物抵御灾害的能力,但是对农地的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市场上相关的科技产品的种类单一,先进高效的农用器械工具短缺等问题的存在和加剧,亟需农业朝生态化的方向发展。在工业的生态产业化方面,应加大污染防治技术、新能源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鼓励构建低污染低能耗的新型企业,同时转变企业的生存经营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工业生态产业化目标的要求。在“互联网+”的推动带动作用下促进第三产业生态产业化鼓励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及要求的服务业企业逐渐替代具有攫取资源、生态断层性质的传统企业。

 (三)完善制度体系

首先,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的产权制度。对产权较易界定、管理成本较高的资源,私人所得大于国家或集体时,应适当引入个人所有制。同时建立可供回收的环境纳污资源所有权制度,激励各企业在生产过程的减少排污等行为,同时排污控制在环境系统容量和环境自身净化能力的安全值内。其次,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的及时修正,将新型农业、民生工程、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到考核体系之中并不断增大其权重,建立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合理绩效评价体系。

(四)健全激励结构

一要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对于地方政府的激励。引入竞争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按照制度要求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构建地区间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与竞争,允许包括人才等在内的资源在各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提供外部刺激,进而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

二要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对于企业的激励。对排污权采取有偿使用的形式,进而在成本方面对企业形成约束的同时,从经济利益方面激励企业减少排污等对生态环境有害的行为。进而在满足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污染物排放权利的交易,以此达到减少和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目标。

三要完善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中家庭的激励。注重后续生态产业培育,因地制宜地设定生态补偿标准,同时保证补偿标准、模式和机制的多样化,进而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家庭实施最大限度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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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2019-01-05 16:51:02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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